如何理解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23〕8号)盗伐定罪量刑的数量折算规则?
如何理解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23〕8号)盗伐定罪量刑的数量折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8号)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定罪量刑的数量折算规则。根据森林采伐技术规程和林业实践,立木蓄积一般适用于成材的乔木,而胸径5厘米以下的幼树没有出材率、无法计算立木蓄积,只能按照株数确定采伐数量。实践中,对于既盗伐成材乔木、又盗伐幼树的情况,如果单独按成材乔木的立木蓄积或者幼树株数均达不到相应标准,则难于追究刑事责任,易形成处罚漏洞,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基于此,《解释》第4条第1款第3项增加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与幼树株数折算入罪的规定,将“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作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入罪标准的适用情形。例如,行为人盗伐松树立木蓄积达到4立方米(5立方米入罪门槛的80%),同时盗伐胸径不足5厘米的幼松50株(幼树200株入罪门槛的25%),按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5%,应当认定为满足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适用条件。同理,升档量刑也适用相同的折算规则。
摘录:周加海、 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看法的是珍贵林木,又不在林地,咋办?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占用林地 怎么判别的?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麻烦大神说说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方面的衔接机制?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拿到采伐证后砍伐林木有什么注意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