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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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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0 15: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5项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7年10月30日


 

 
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有关标准和条件,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2.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设立举报平台,强化社会监督。3.严厉处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8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要督促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要督促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依据资源状况依法规范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明确狩猎活动区域、时间和狩猎动物种类、数量、方式。2.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工作,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严格把关。2.建立完善有效的举报平台或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3.加强执法检查,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1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国家林业局要制定完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的相关规定,明确放生活动的范围,明确要求除为保护、拯救野生动物而进行的放归自然行为外,其他放生活动一律在限定范围内实施。2.强化“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严格把关。3.加强执法检查,严格处罚违法违规放生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设立完善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
(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    (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结合每年开展的“全国森林资源管理情况检查”工作,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全国通报,限期整改。

(二)各地工商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林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
(四)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
(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
(八)工商、环境保护、质检、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三、关于“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事项
(一)强化现行“狩猎证核发”和“特许猎捕证核发”审批。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时,注明开展猎捕活动的场所、范围、时间、种类、数量等;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特许猎捕证时,注明开展猎捕活动的场所、范围、时间、种类、数量等。
(二)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工作,掌握区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及时掌握拟猎捕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根据该物种的资源状况依法、规范、科学核发狩猎证、特许猎捕证。
(三)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猎捕活动后,实施猎捕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猎捕活动报告。在实施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猎捕活动时,猎捕人超出规定的猎捕范围、时间、种类、数量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高科研教学单位依法开展野外考察和科学研究的法律意识。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让野外考察和科学研究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和“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事项
(一)加强引导和服务。取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国家林业局将及时更新服务指南,引导申请人严格按照服务指南公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发现有问题或不规范的,及时与其沟通,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针对确有必要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通过邀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专家评审等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合监管。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升申请人保护意识,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让违法从事野生动物进出口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发表于 2023-8-1 17: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范围砍伐后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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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05: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留地的林木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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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8 07: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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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2 0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占用的时候有林木生长,但是又是非林地的情况,应该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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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07: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林地砍伐林木和非林地砍伐林木怎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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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5 06: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无证采伐。其中,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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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 11: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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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10: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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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23: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占用的时候有林木生长,但是又是非林地的情况,应该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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