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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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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16: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 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 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 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 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 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 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 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 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 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 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 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 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 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 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 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 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 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 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3-8-2 14: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占用的时候有林木生长,但是又是非林地的情况,应该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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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05: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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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7 11: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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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0 11: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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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2 20: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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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4 09: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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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22: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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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01: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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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03: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森林法》第二十八条三款规定:“……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所述的“有关主管部门”包括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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