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 3.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 4.当事人与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5.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6.被行政机关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违法嫌疑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经阅读,已经明白我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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