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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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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0 10: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4]85号

四川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公路改建采伐行道树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04]56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违反以上规定印制或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采伐林木的合法凭证。

    二、因公路改建需要采伐行道树,不属于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管理范围,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依法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公路护路林采伐限额。依法批准采伐公路护路林,应当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发表于 2023-8-5 08: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清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要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作案,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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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3 10: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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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4 19: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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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8 17: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无证木材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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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22: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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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1 08: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种原则。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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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1 10: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对在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已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按地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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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1 13: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占用林地 怎么判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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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7 13: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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